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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发布日期:2024-09-04 00:26:37文章来源:安博官网首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根据法院调解结果,公司合计应支付给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万元,公司将依据《民事调解书》及和解协议对账面应该支付的账款做调整,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西藏自治区普兰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兰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案号:(2022)藏2521民初18号、(2022)藏2521民初19号、(2022)藏2521民初20号、(2022)藏2521民初21号、(2022)藏2521民初22号〕。经普兰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司与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达成和解,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22年1月,永丰公司因五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纠纷,将公司诉至普兰县人民法院。五起诉讼基本情况如下:

  收到普兰县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公司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同时,公司以原告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存在逾期竣工、未尽到维修责任和义务等违约行为为由,对上述五起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提起反诉。详请参考公司于2022年5月14日通过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披露的《涉诉公告》(2022-035号)、《涉诉事项的补充修正公告》(2022-036号)。

  2022年5月20日、6月20日至6月21日,普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调解,公司与永丰公司就五起诉讼事项自愿达成和解,永丰公司出具收款《委托书》后,公司将按《民事调解书》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普兰县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2022)藏2521民初18号诉讼(《阿里神山圣湖朝圣区-喜玛拉雅·冈仁波齐酒店机电项目工程合同书》相关)

  1、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前向原告(反诉被告)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50,051.52元。(该款汇入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天海路支行,户名为李仕忠6214****3828账户。)

  3、本诉案件受理费24,448.35元,减半收取计12,224.48元,由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358.53元,减半收取计12,179.26元,由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2022)藏2521民初19号诉讼(《喜玛拉雅·冈仁波齐国际大酒店公共空间装饰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相关)

  1、原告(反诉被告)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前向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超付的工程款526,503.12元。

  3、本诉案件受理费23,291.72元,减半收取计11,645.86元,由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1,493.16元,减半收取计5,746.58元,由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2022)藏2521民初20号诉讼(《阿里地区冈仁波齐国际大酒店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相关)

  1、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前向原告(反诉被告)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52,155.00元。(该款汇入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天海路支行,户名为李仕忠6214****3828账户。)

  3、本诉案件受理费50,473.67元,减半收取计25,236.84元,由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8,070.50元,减半收取计9,035.25元,由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2022)藏2521民初21号诉讼[《喜玛拉雅·冈仁波齐大酒店装饰工程(客房区、走廊、楼梯及楼梯间)施工合同》相关]

  1、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前向原告(反诉被告)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33,992.10元。(该款汇入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指定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天海路支行,户名为李仕忠6214****3828账户。)

  3、本诉案件受理费24,889.80元,减半收取计12,444.90元,由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882.17元,减半收取计2,441.08元,由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五)(2022)藏2521民初22号诉讼(《喜玛拉雅·冈仁波齐酒店客房卫生间隔墙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相关)

  1、原告(反诉被告)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前向被告(反诉原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已超付的工程款109,695.50 元。

  3、本诉案件受理费1,021.33元,减半收取计510.67元,由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39.91元,减半收取计1,246.95元,由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根据普兰县人民法院就五起诉讼事项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公司合计应支付给永丰公司工程款110万元,公司将依据《民事调解书》及和解协议对账面应该支付的账款做调整,本次诉讼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公司在指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西藏自治区普兰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案号:(2022)藏2521民初18号、(2022)藏2521民初19号、(2022)藏2521民初20号、(2022)藏2521民初21号、(2022)藏2521民初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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